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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麼是暴力?」家暴直到十九世紀才被視為不可接受?!其實暴力並不是你想的那麼簡單
情感 | Oct 02 , 2023  00:00

「到底什麼是暴力?」家暴直到十九世紀才被視為不可接受?!其實暴力並不是你想的那麼簡單

暴力是否總是「壞的」,人類暴力是否有任何界限?為什麼曾經被認為是可以接受的事物,如家暴、決鬥、奴隸制,在某些社會和文化中逐漸變得不可接受,但在其他地方仍然存在?隨著時代演進,我們的暴力行為是變得更多還是更少?《【牛津通識課14】暴力:特定文化與政經環境下的集體認同》一書深入探討現代世界中各種暴力行為,包括人際暴力、性別暴力、集體暴力、宗教暴力、性暴力、政治暴力、網路暴力等等,同時解釋史前世界的暴力與現代世界有何不同,以及這些差異的重要性。
文/菲力普•德懷爾(Philip Dwyer)  圖/Netflix《黑暗榮耀》劇照  來源/日出出版

淺談暴力

暴力一詞涵蓋各種攻擊行為,像是父母暴打小孩、伴侶家暴或殺害另一半、幫派人士掃除異己、小伙子起哄性侵女性、軍人或警方凌遲嫌疑犯、童兵被下令殺戮、自殺炸彈客殃及無辜、叛亂份子對車縱火或是村民亂刀砍死鄰居等等。暴力的樣貌千百種,存在於各種社會或文化中,這也讓我們不禁好奇,暴力到底是不是人性的一部分?整個社會都充滿暴力、每個人也都有暴力傾向,但是不同社會或不同人,暴力的程度都不一樣。從古自今,如果人類社會都一直存在著暴力,這對我們這個物種來說,暴力代表著什麼?暴力傾向是天生的嗎?還是說人類必須刻意提醒自己參與暴力活動?以前的人是否比現代人更容易出現暴力行為(當然,這取決於我們所討論的文化)?或者說,暴力其實是個社會工具或者具備社會功能,並與該地文化息息相關呢?

本書探討近代暴力的簡史,一路追朔回十八世紀,但如果你想要瞭解特定的暴力行為,可以繼續往前幾個世紀進行研究。同時,本書也會比較現代的暴力與過去有何異同,以及這些差異有什麼重要性。也就是說,我們必須認識暴力,並瞭解暴力在不同地區所呈現的樣貌。要讀懂暴力的前世今生,就要先認知到暴力跟文化高度相關。舉例來說,某一行為在特定社會中不可饒恕;但在其他地方又可能是合情合理的作為。不同社會判定暴力行為的標準不大相同,有些人能夠接受、有些人卻不能接受。如同歷史學家弗西斯卡・洛茲(Francisca Loetz)所言,核心的問題並不是「什麼是暴力?」而是「暴力是如何存在於不同的社會中?」。換句話說,暴力並不是你想的那麼簡單,只是一種你所見到的行為而已,暴力是在特定文化、社會、政經環境下的集體認同。

 

如何定義「暴力」

每個人對於暴力會有不同的解釋方式,不過無論你怎麼定義它,在你閱讀這段文字的同時,暴力正在世界上其他角落發生。為了瞭解暴力,舉凡暴力的意義、機制、功能和目的等,我們必須要先瞭解自己所生活的世界。這些暴力行為會凸顯出施暴者或施暴團體的背景,或是更宏觀地顯露出施暴者所處的社會環境,像是其國家狀況以及整個體制等等。然而,暴力是個模稜兩可的概念,其定義會隨著時空背景的不同而跟著改變,取決於讀者所處的社會文化或政治風氣。這個概念非常重要,因為「暴力」是整體社會的共同認知。除此之外,不同種類的暴力,像是強姦、殺人、弒嬰、屠殺或種族清洗等,都沒有明確的定義方式,每個人對於該項暴力的真實內涵都有不同的認知。

當人們討論暴力時,普遍會問到的問題就是「到底什麼是暴力?」這個問題並沒有明確的解答,要視情況而定。這樣回答聽起來有點輕率,讓我用兩個對於暴力的解釋方式來詳述我的看法,一個定義比較狹隘,而另一個定義則是比較宏觀。

第一種定義是由荷蘭犯罪學家皮特・斯皮倫堡(Pieter Spierenburg)所提出,他從人類學家大衛・里奇斯(David Riches)那得到靈感,並將暴力定義為「蓄意的侵犯行為,進而破壞他人身體的物理完整性。」這種對於暴力的概念僅侷限在對他人身體造成肉體上的傷害,而不包含精神暴力或是暴力行為後所產生的心理創傷等等。

第二種比較廣泛的定義方式則是出自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其表示暴力就是「蓄意地使用身體的力量或權力,對自身、他人、群體或社會進行威脅跟傷害,造成或極有可能導致損傷、死亡、精神創傷、發育障礙或是權益受到剝奪等。」這種定義方式不僅將暴力視為身體上的侵犯而已,還包括暴力行為所產生的後續情感傷害以及心理創傷。

在這兩個定義中,重點在於「蓄意」二字,因此暴力行為不包含像是車禍或是意外射擊等過失,而大多數殘暴行為都屬於暴力的範疇,像是戰爭、謀殺、強姦、酷刑、體罰、械鬥、自殺以及由國家主導的暴力行為等等。然而,這兩種定義方式都沒有提到對於非生命物體的破壞,像是在種族清洗過程中,對於受害者的財產或是所處地點的文化遺址所產生的破壞,或者是人們過去幾世紀以來對於野生動物或是整體環境所造成的巨大傷害等。

其他學者則是竭盡所能地補充對於「暴力」的定義,希望能夠增加那些非傳統的暴力行為,像是在現代社會中,強制或是剝削他人的體系,例如奴隸制度、強迫勞動、人口販運、器官買賣,或是對貧窮視而不見,導致窮人身體出現各項疾病或早逝等現象,甚至是資源的過度開發導致環境惡化等等。而部分學者也希望可以拓展「暴力」的範疇,將暴力的定義延伸到種族歧視、監禁行為(包含衍生的生理或心理暴力)、可預防事故或疾病所導致的死亡、虐待行為、殘忍對待動物、工業化屠殺食用動物、霸凌、羞辱或是言語暴力(特別是所說的話導致他人自傷或自殺)等行為。採用宏觀暴力定義的學者們普遍主張暴力不能僅僅討論肉體上的傷害,是否為暴力行為也並不侷限於「蓄意」二字,因為暴力行為所產生的後果常常都不是刻意而為之;就算已經事先預謀暴力行為,其造成的影響往往都可能出乎意料。

有鑑於此,我們可以看出要精準定義「暴力」的難度非常地高,上述關於暴力的廣泛類別也不太可能全部都在這本簡史中進行深入探討。因此,我不得不略過部分討論暴力形式的知名學者,例如最早提出結構性暴力概念的挪威社會學家約翰・加爾東(Johann Galtung)、發展象徵性暴力概念的法國社會學家皮埃爾・布迪厄(Pierre Bourdieu)以及主張所謂「主觀」(高度顯性)以及「客觀」(隱性)暴力有所區隔的斯洛維尼亞哲學家斯拉沃・齊澤克(Slavoj Žižek)等人。這三位學者都對「蓄意」的概念都提出質疑,認為暴力不能簡單歸類成肉體上所遭受的經驗而已,特別是暴力行為所產生的結果常常都是意想不到或是意料之外的。

由於本書只是關於暴力的通識讀本,所以我採用比較狹隘的定義方式,主要的討論範圍都會侷限於行為者在有意識的前提下,做出蓄意的暴力行為,因而傷害其他人、其他團體或是社群,導致他人受到損傷或是死亡。我的重點都放在比較外顯的實體暴力行為,像是人際暴力、性別暴力、群體暴力、宗教脅迫、性暴力、犯罪行為或是政治上的暴力活動,其他非實體的暴力形式則不在本書的討論範圍,只會在最後一章輕描淡寫,快速提及而已。

 

本文節錄自日出出版《【牛津通識課14】暴力:特定文化與政經環境下的集體認同》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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